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0

随着老龄化的日益深入,不少“银发一族”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受到年龄和体力的限制,他们选择再就业的工作类型大多是辅助性、临时性的,容易导致劳动用工权益保护难题。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工资权益、工伤待遇等是否存在差别?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涉“银发一族”劳动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时年55周岁。

    2022年8月12日,韩某在工作中受伤。

    同年9月6日,韩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因其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

    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韩某在花园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保安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按月支付其工资,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均无变化。另外,韩某虽年满60周岁,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其个人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虽然在2015年6月15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期限2年已届满。公司虽然在之后确实未向韩某提出要将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但是韩某在2022年8月12日受伤当日已经年满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应当自动视为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且韩某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责任,故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各自的陈述,韩某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即已经在该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在双方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风险提示

 

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使得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法院应审查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不能仅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继续用工就认定劳动关系。

 

二、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入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close